2023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恩施州教育考试院报考点公告

gong2022 2022-11-29 13:37:59 0




摘要:  2023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恩施州教育考试院报考点公告已出,报名时间: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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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恩施州教育考试院报考点公告已出,报名时间: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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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恩施州教育考试院报考点公告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26日,我省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确认,报考费统一网上缴纳。现就恩施州教育考试院报考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及生源范围

1.报考2023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详情可登录此网址查阅https://yz.chsi.com.cn/kyzx/jybzc/202209/20220906/2215398338.html)中各类考试方式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考生所报考招生单位2023年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2.恩施州仅接受本州高校应届本科毕业考生(包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下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考生,以及户口或者工作地在我州的往届生、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报名。全州共设两个报考点:湖北民族大学报考点接收恩施州报考该校的考生和该校应届生报考;恩施州教育考试院报考点接收恩施州地区报考湖北民族大学以外招生单位的考生报考,往届生必须是具有恩施州户籍的考生,或者是在恩施州居住(须提供恩施州内县市居住证)、工作(须提供在恩施州内工作单位缴纳的近3个月社保缴费凭证,且网上确认时不应离职、社保不应停缴)的考生。网上报名选择报考点时要符合报考点接收生源的范围,不要选错了报考点,若选择了不属于接收范围的报考点,报考点将不予确认。

3.第二学士学位考生一般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报考点报考。

4.在我州工作或户口在我州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可以选择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报名。

5.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将安排在第三天考试,若招生单位对第三天考试科目的考试地点有特殊要求的,考生应当咨询所报考招生单位后按招生单位要求选择报考点。

考生提供的所有证件、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规定。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证件、证明材料,在报名、考试、录取、入校学习、取得毕业证后的任何阶段,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相应资格,已经取得毕业证书的,取消其学历,由发证高校收回毕业证书。

二、报名步骤

详见2023年湖北省硕士研究生考试网上报名须知(网址:http://www.hbea.edu.cn/html/2022-09/12992.shtml)。

三、其他事项

1.考试前10天左右,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须使用A4纸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面均不得涂改。

2.考生应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相关内容,作好考试准备。

3.疫情防控注意事项。考生考前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遵守我州防疫措施,服从考试组织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和安排,如实记录本人考前14天(12月10日-23日)的健康监测情况,填写《2023年湖北省研考考生健康考试承诺书》,并于12月24日上午第一场考试时交考点工作人员,主动配合考点做好其他各项防疫措施的落实。如果考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届时被报考点所在地要求集中隔离,或者有其他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可能导致考生不能按时参加研究生考试。

4.考生于考前3天左右登录恩施州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jyj.enshi.gov.cn/zjyj/jyksy/)或于考前1天到考点查询考试安排及考试注意事项。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按规定自行携带文具参加考试。不将书刊、报纸、稿纸、资料、无线通讯工具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及收发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违规物品带入考场。考场配有无声挂钟,不携带手表等计时工具进入考场。考场将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将危险物品及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6.诚信报名,诚信考试。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作出处罚。考试作弊涉嫌违法,如有违犯,接受司法机关按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进行的处理。(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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